整理去澳門的照片,突然想到。
我申請快速通關時,因為不願意存錄指紋,被小小刁難。
快速通關的宣導影片中,很明確地表示,可選擇是否留存指紋,然而,我遇到的那位公職人員沒有給我選擇的機會,他直接要我留下指紋(態度就像這是一件必要做的事),其實我姆指已放上,突然反骨的回他「我有選擇的權利,而我的選擇是不留存。」
或許我的態度也讓他不爽吧,所以,別人兩分鐘就辦好,但我辦了十多分鐘,被問了好多不相干的問題。
我明白留存指紋背後關於人權或者說資訊自覺權的討論,但我不願意留指紋的理由非關人權,只是覺得身為公職人員不應該為了自己的方便,而剝奪別人的權利,雖然大多數的人可能不在意。
留不留指紋這件事很嚴重嗎?像我爸媽知道了就覺得我很無聊。
其實2005年領取新版本國民身分證時,沸沸揚揚的討論過留存指紋這件事,最後,還請大法官出來釋憲。
當年的內政部次長簡太郎表示:
指紋的真正用途包括:身分確認、防止歹徒冒用身分證、協尋失智老人,以及確認無名屍身分。
當年極力反對留存指紋的人表示:
指紋是一種生物性特徵就有如DNA,無法改變。也就是獨一無二的,有學者稱之為「資訊自決權」。因為我們應該有權利去決定,我們身上的基因或其他生物特徵,不被其他人所知悉,因為出發點在於基本權之中心,也就是「人性尊嚴」而來。故,如為了換身分證而必須按指紋,留下生物性特徵,實則剝奪了人民之資訊自決權。
後來的大法官釋憲表示:
大法官釋字六○三號解釋,雖肯定國家基於重大公益,可在法律授權下蒐存人民指紋,但指紋屬個人資訊隱私,應受憲法保障,而現行戶籍法第八條第二及第三項規定,人民要按指紋才能領新身分證,手段過當,違反比例原則,違憲,立即停止適用,即日起內政部可換發新式身分證,但不得再要求民眾按捺指紋。
當年的結論:
大法官會議對於戶籍法請領國民身分證須捺錄指紋並錄存的規定作出違憲解釋,內政部宣布,充分尊重並遵照大法官釋憲意旨處理後續行政作業,將不捺指紋,並訂於十二月二十一日開始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估計約有一千八百七十六萬人需配合換證。
(真感謝高中參加辯論社的年代,這些資料我從MAIL挖出來的)
好啦,我們的手指是有自由的~如果你覺得自己的簡訊被公開有不舒服的感覺,那你也可以試著去體會你的指紋被建檔的那種不舒服感覺。
我沒有鼓吹辦理快速通關時別留存指紋(其實我以前上班的公司是用指紋打卡),只是我們要珍惜選擇的權利,我們也有拒絕的權利,很多事情,不論最後的決定如何,選擇之前都應該明白背後的原因,不再是小學生,必要時叛逆不一定是壞事。